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航新航空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7 号)的有关规定,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航空”或“本公司”)编制了本说明。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在本次股权收购中,股权转让交易标的公司为成都航新航空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航新”或“标的公司”),交易对方为赵玉生、崔兆麟、汪海波、李再顺、申芝林、
杜玫 6 位股东。本公司以现金对价方式受让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交易价格为 4 亿元,并
购款项来源为自筹资金。
二、收购资产业绩承诺情况
1.业绩承诺情况
交易对方承诺:成都航新公司 2022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3,000.00 万元,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共两个年度)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7,000.00 万元,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 (共三个年度)的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12,000.00 万元;2022 年度至
2024 年度每个年度实际实现平均净利润不低于 4,000.00 万元。
2.实际实现净利润的确定方式
(1)成都航新在广联航空的引导下开展航空工装业务设立独立事业部(以下简称“工装事业部”),工装事业部与成都航新飞机金属结构件业务在财务、人力、资产、业务、管理上均具有独立性,在计算成都航新 2022 年至 2024 年实际实现净利润时,工装事业部有关的盈利和亏损不计算在成都航新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之内。
(2)在业绩对赌期内,如广联航空为成都航新完成业绩提供了资金支持或借款担保,则需要在净利润核算时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相应扣除资金占用费。如广联航空为工装事业部提供资金支持或借款担保,产生资金占用费的,计入工装事业部损益,不影响成都航新实际实现的净利润。
3.业绩补偿
如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的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应向广联航空支付补偿。当年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应补偿金额=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一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己支付的补偿金额
当年应补偿金额由全体交易对方按照本次交易前各自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所持有的标的
公司的股权比例,向广联航空进行补偿。各交易对方对其他交易对方业绩补偿义务的履行承
担连带责任。交易对方累计补偿的金额以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实际取得的全部对价为限。
业绩补偿以现金补偿为原则。广联航空应当在发生业绩补偿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
具后向交易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进行补偿,如交易对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
回复不履行现金补偿义务或收到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未进行现金补偿或现金补偿不足的,则
广联航空有权就不足部分要求交易对方以无偿转让所持剩余标的公司股权的方式以实现等
额补偿。以标的公司股权形式补偿的,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总价值,按照标的
公司业绩对赌期内己经实现的年度平均净利润*10 倍*剩余股权比例计算,就现金补偿不足
部分,需转让的股权按相应比例计算。届时,交易对方需配合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的手续,
由此给广联航空产生的所得税税负由交易对方承担(如有)。
交易对方违反前款规定,在仍持有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情况下,在广联航空书面通知交
易对方要求其进行股权补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能配合办理完毕相关股权变更手续完
成对广联航空足额股权业绩补偿,或者在不持有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情况下,未能按约定期
限给予广联航空足额现金业绩补偿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分别以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
算违约金支付给广联航空。
如某一业绩对赌年度实施了业绩补偿,而其后累积的业绩对赌年度又达到了承诺净利润
而无需补偿的,交易对方己经支付的补偿金额应冲回,但己支付的违约金不再返回,即甲方
应当向交易对方现金返还己收到的现金业绩补偿款,如交易对方在先是以标的公司股权履行
了补偿义务,则甲方无需依据本条之约定返还。
三、收购资产业绩实现情况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项目 本期 上期
承诺业绩 实际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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