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部门尚未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的情况;
(六)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十一)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四)公司盈利预测;
(十五)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六)《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十七)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十八)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二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十一)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二十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十四)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二十五)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六)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七)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八)公司资产遭受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二十九)公司合并、分立、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三十)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三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三十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三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十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三十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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