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
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
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一个会计
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事宜;
(十二) 审议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经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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