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除本条规定外,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及其他代垫款项、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七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防资金占用。公
司与公司关联方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3.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
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
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
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决定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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