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便于股东参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同时进行网络直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及其他方式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
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两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八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50897”;
(二)公司投票简称为“山科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且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其他方式投票的时间限制与互联网投票系统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根据深交所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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