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形式包括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报控股公司核准,并按照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主体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债权人的名称;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五)申请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流动负债总额)、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和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
(六)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七)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的相关资料(如有);
(八)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的说明;
(九)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十)其他重要资料。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当有担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