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办法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及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的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 熟悉并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信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七)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应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内容及报价进行商谈,根据公司制定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含最终报价)进 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发布选聘文件,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家及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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