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2 19:05:10 股吧网页版
翔丰华: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的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 15:00 在上海市宝山区萧云路 635 弄 11 号(A7 栋)上海翔丰
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鹏伟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122 名,代表股份 14,295,5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098%(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13,633,5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36%。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翔丰华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0 名,代表股份 661,99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6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