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
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宜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
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宜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181号
致: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订的《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
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 年 12 月 20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