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四)委托理财;
(五)委托贷款。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一)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对合营公司投资;
(三)对联营公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
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行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
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
外投资的,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
程序通过。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基础上,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投资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应向董事会备案。
总经理在本项确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投资审批权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估工作,根据
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八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经批准后,公司成
立项目小组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金融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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