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
资金往来管理。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后,因承担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
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长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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