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
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除根据本办法要求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情形外,其余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6)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 10 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
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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