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
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构成,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
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全部
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十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
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
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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