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释义:
1、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也应比照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2、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3、本制度所指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经其授权。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须经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会。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3、已提供过担保的,应不存在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4、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7、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章程、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2、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5、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6、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7、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8、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企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被担保企业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被担保企业为上述范围以外企业的,应提供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七)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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