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应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到任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关于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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