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5-024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2,739,026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公司现有总股本 144,790,322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2,739,026 股后的 142,051,296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40 元(含税)人民币,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为 19,887,181.44 元(含税)人民币。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44,790,322 股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金额以及据此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的相关参数和公式计算如下:
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 股=19,887,181.44/144,790,322*10=1.373515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373515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144,790,322 股扣除回购专户持有股份 2,739,026 股后的股本 142,051,296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40 元人民币(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以此测算拟派发的现金红利共计 19,887,181.44 元(含税)。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1、发放年度:2024 年度。
2、发放范围: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公司已回购股份 2,739,026 股后的
142,051,29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4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
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26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8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4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3、截至本次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739,026 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
月 29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