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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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 1—2 页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5〕8837 号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公司)2024 年 12 月 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维康药业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维康药业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维康药业公司存在被实际控制人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2024 年 3 月、2024
年 10 月和 2024 年 11 月归还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维康药业公司 2024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维康药业公司立案调查。截至审计报告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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