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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20:18:15 股吧网页版
维康药业: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5-017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关于 2024 年度财务报表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8836 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一)资金占用及前期差错更正事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所述,维康药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过去占用维康药业公司资金,导致前期财务报表多计长期资产、少计其他应收款。2023 年度、2024 年度,维康药业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前期差错更正。实际
控制人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2024 年 3 月、2024 年 10 月和 2024 年 11 月归还占
用资金本金及利息。由于维康药业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资料,我们无法就资金占用金额及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维康药业公司 2024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01120240040 ),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维康药业公司立案调查。截至审计报告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对维康药业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一)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在执行维康药业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 105.36 万元。维康药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实体,近年来经营业绩大幅度波动,而营业收入相对稳定,以营业收入为基准能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我们采用营业收入 35,119.86 万元作为基准,将该基准乘以 0.3%,由此计算得出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 105.36 万元。本期重要性水平计算方法与上期一致。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1)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2)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1.资金占用及前期差错更正事项

维康药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过去占用维康药业公司资金,导致前期财务报表多计长期资产、少计其他应收款。2023 年度、2024 年度,维康药业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前期差错更正。但维康药业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资料,我们无法核实前期差错更正事项是否完整、更正金额是否准确。

2.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维康药业公司 2024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01120240040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维康药业公司立案调查。截至审计报告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对维康药业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上述事项对维康药业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产生的影响金额做出判断。我们认为,上述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仅限于对其他应收款、长期资产、营业成本、盈余公积、年初未分配利润等少数报表项目产生影响,且该等错报不会影响维康药业公司退市指标、风险警示指标,也不会导致维康药业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因此不具有广泛性。根据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就该等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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