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目 录
一、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第 3—5 页
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8838 号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维康药业公司披露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维康药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维康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资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对维康药业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8836 号),我们认为,除审计报告保留意见事项的影响外,维康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对维康药业公司重要差错更正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期发现重要前期差错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相关差错事项进行更正,涉及 2023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要前期差错事项及更正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过去通过供应商以公司支付长期资产款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15,730.00 万元,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公司前期财务报表多计长期资产、少计其他应收款。刘
忠良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2024 年 3 月、10 月和 11 月归还占用资金本金 15,730.00 万元及
利息 1,746.43 万元,合计 17,476.43 万元。公司 2023 年度已对资金占用本金 14,168.98
万元及相应利息进行了前期差错更正,2024 年度公司补充对资金占用本金 1,561.02 万元及相应利息进行了前期差错更正。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议案》,全体董事及监事均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影响的 2023 年
度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如下:
(一) 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项 目 调整前金额 调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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