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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16:47:54 股吧网页版
金春股份: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00131-4号
致: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春股份”)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在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一)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 授予数量:284.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00万股的2.37%。

4、首次授予人数:211人

5、首次授予价格:9.56元/股

6、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占首次授予权
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30%

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30%

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4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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