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300875 证券简称:捷强装备 公告编号:2025-049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潘峰、徐本友、潘淇靖、纪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5〕第 3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就《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天津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7)。
收悉《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为及时消除该等违规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决定书》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流程。2025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天津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整改报告》,现将公司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 2022 年 9 月至 2025 年 3 月公司通过职工个人银行卡代收付相关款项。
二是公司于 2022 年、2023 年签订不真实业务合同并发生资金收支往来(未确认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以下简称“《治理准则(2018 年)》”)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 号)(以下简称“《治理准则(2025 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第十一条第一款、十四条的规定。
二、整改情况
(一)资金管理内控问题的整改措施
1、针对 2022 年 9 月至 2025 年 3 月公司通过职工个人银行卡代收付相关款
项,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公司已停止使用该职工的个人银行卡代收付款项。
针对本次事项,公司已对财务部、行政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内部追责,将该事项问责与个人和部门绩效考核挂钩,要求相关人员汲取教训,深刻反思,加强对于财务、内控等相关制度的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公司董事长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有关责任人严肃反省,要求核心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深入学习《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端正思想理念,提升规范意识。同时,修订完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并加强贯彻执行,要求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严禁任何部门以个人银行卡等方式收取和支付款项。
3、加强资金管控与内部审计监督的有效结合,实现对公司各项经济业务资金管控的有效监督;设置消费品专项 OA 采购和领用流程,所有物品采购和领取均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完善财务内部稽核和内审监督机制,将个人资金往来核查列为内部审计专项,定期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处理,切实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与合规性,确保公司财务独立性,持续提升公司资金管控能力。
整改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内审与法务部、行政部。
整改进展:完成主要整改并持续规范,确保整改措施的长期有效性,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 合同管理内控问题的整改措施
1、公司于 2022 年、2023 年签订不真实业务合同并发生资金收支往来(未确
认收入、成本)。2023 年后,公司已杜绝类似情况发生。公司要求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规定》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内审与法务部在合同审核过程中应对合同的真实交易背景、合同对方的资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签署后一旦终止,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履行相关程序,杜绝签署有资金往来无实质业务的合同。
2、公司个别委外研发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执行,提前支付款项。公司于 2021年签署的一份《委托产品开发合作协议》,2023 年支付第二笔款项时未全部达到合同约定条款即支付,后续公司根据协议履行的实际情况执行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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