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以及《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 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 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 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
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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