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4 月 27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且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如在其他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七条 除应当符合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之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八)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九)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十) 其他《公司章程》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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