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300875 证券简称:捷强装备 公告编号:2025-012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的施行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
[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7 号”),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4 年 3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以及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
营业成本。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公司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要求执行,其
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公司自 2024 年度开始执行该规定,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
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会计处理规定,对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留存收益的累计影响数为 0,对 2023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 2023 年度(合并) 2023 年度(母公司)
报表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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