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
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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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晨股份”或“公司”)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号》”)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作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律师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方、有关人员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书面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在对本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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