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4月 18 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经理行为,
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与公司章程所称经理(经理)相对应(副经理与公司章程所
称副经理)。
第四条 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经理在执行业务范
围内,是公司行政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 本细则是经理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经理班子及任期
第六条 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经理、副经理、财务
总监。除经理外,其余各职位通称为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八条 以上职位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由经理决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及具体职责,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第三章 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质询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经理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经理不得: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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