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4 月 1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当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
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影响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业务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
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
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证券部人员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董事可
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战略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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