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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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鉴证报告 1-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3-10
专项鉴证报告
众会字(2025)第 03342 号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晨股份”)截至 2024 年12 月 31 日止的《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
一、管理层对专项报告的责任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专项报告,
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海晨股份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海晨股份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等规
定编制,反映了海晨股份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海晨股份 2024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我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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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2025 年 4 月 18 日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等规定,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3日印发的“证监许可[2020]1645号”文《关于同意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334股,发行价格30.72元/股,共计募集资金1,024,000,020.48元,扣除承销佣金、审计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27,753,054.1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众会字(2020)6796号”验资报告。
2、202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余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0.00元,2024年年度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276,029,835.06元。截至2024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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