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2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5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6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7
四、 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7
五、 结论性意见......8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天阳科技、公司 指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本激励计划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授予 指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含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
激励对象 指 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阳宏业科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公司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4.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原则,对公
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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