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4 年度,作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力,积极出席 2024 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王立华,男,1963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
生学历,法学硕士,执业律师。1984 年 7 月至 1992 年 12 月,曾先后任北京大
学法律系科研和研究生办公室主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党委委员、系科研办公主任,
北京大学法律系系主任助理、系党委委员;1992 年 12 月至 2011 年 7 月,任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主任;1998 年 1 月至今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4 月,任中国证监会第七届、第八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2005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任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2006 年 8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中国证监会原第三届、新第一、二、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兼职委员;2006 年 1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北京市西城区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2009 年 9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 年 12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
第一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2011 年 5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北京市西城
区第一届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副会长;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任深圳证券
交易所第七届上市委员会委员;2014 年 9 月至今,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名
誉会长;2016 年 7 月至今,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2018 年 1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中共天元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2011 年 8 月至今,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首席合伙人;曾任海南矿业、步长制药独立董事,现任民银资本、乐普医疗
独立董事; 2022 年 10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
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
法律、咨询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公司共召开 10 次董事会、6 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亲自出席了 2024 年度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
务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 2024 年度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 任职 应出席董 实际出席董事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
董事 状态 事会次数 会次数(现场/ 事会次数 事会次 未亲自参加董 东大会
姓名 通讯方式) 数 事会会议 次数
王立华 在职 10 10 0 0 否 6
为了更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在会议召开前本人仔细审阅相关会议文
件,深入掌握公司的运营状况。在会议期间,与管理层深入沟通和交流,了解各
项议案的背景,主动参与到各项议案的讨论之中,对部分议案提出了建设性的意
见。本人始终致力于为所有股东的利益考虑,确保提出的建议和做出的决策具有
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4 年度,本人所参与的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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