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阳转债”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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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阳转债”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阳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天阳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及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7 日,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天阳宏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天阳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
(二)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会议于 2025年 4月 22日(星期二)
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二 B 座 22 层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天阳转债”(债券代码:123184)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合法且有效,具有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资格。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298,158张,代表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29,815,800元,占未偿还且享有表决
权的债券面值总额的 8.9797%。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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