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降
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以
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资产,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
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资产、收购股权、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促进资源的系统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行,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二)审议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形。
第八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项;
(二)审议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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