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或“提供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
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担保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
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非经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
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
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
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
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公司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不具备本制度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
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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