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30 15:53:09 股吧网页版
回盛生物: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1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体系,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高管在就任时应签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等。

(二)职业操守: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未经董事会批准的第三方;

3、专业素质与能力: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财务、人事等)、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4、经历与实践经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高管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管,该委派或者聘任自始无效。高管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董事会实际聘任的情况为准。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董事可兼总经理,非董事也可聘为总经理,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管。

第七条 公司高管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二)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三)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第八条 公司高管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提出解聘意向和理
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管,由总经理或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提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九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管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