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涉及需披露的信息内容时,也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视情况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它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早于指定媒体,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技术平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公告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完整、准确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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