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
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
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二)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四)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五)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六)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七)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
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低于50%或者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证券投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审议批准。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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