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应认真履
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其中独立董事二人,一名职工
代表董事。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发
展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委员会成员应为 3 名以上,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 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六条 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以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应当于定期董事会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议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经
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一) 书面送达;
(二) 传真送达;
(三)电子邮件送达。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之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