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5)0100860 号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盛生物”)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为我们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回盛生物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抽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已经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编制,在
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鉴证报告第 1 页共 2 页
(此页无正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钧
中国注册会计师:
阮金龙
中国·武汉 2025年4月28日
鉴证报告第 2 页共 2 页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武汉回
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6 号)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0 年 8 月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7,7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3.61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 930,997,000.00 元,扣除支付的保荐与承销费(不含税)63,367,726.39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867,629,273.61 元。另扣除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公证费等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 16,916,752.8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50,712,520.80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全部到账,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众
环验字[2020]010051 号验资报告。
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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