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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18:45:06 股吧网页版
康泰医学: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 O 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 18 号中检大厦 9、10 层

电话:010-84185889 传真:010-84486100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左笑冰律师及任广慧律师(以下
合称“本所律师”)对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出席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康泰医学系统
(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 112 号)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坤先生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4.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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