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4 19:39:12 股吧网页版
杰美特:关于对外出租资产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300868 证券简称:杰美特 公告编号:2025-084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出租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杰美特”)于 2025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出租资产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提高资产整体运营效率,增加资产收益,公司拟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宝路 103 号的杰美特大厦(整栋,含地下室)对外出租。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派的相关人员对外办理对外出租资产事项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信息

1、承租方名称:深圳市壹玖捌肆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G22C5X

3、法定代表人:李泽梅

4、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南科创元谷 10 栋 1 层

5、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时间:2022 年 08 月 25 日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住房租赁;品牌管理;企业
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物联网技术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开发;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酒店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消防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国内贸易代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停车场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餐饮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深圳市壹玖捌肆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出租方):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深圳市壹玖捌肆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丙方一(担保方):深圳市南科创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二(担保方):深圳市恒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条款

1、租赁标的: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宝路 103 号的杰美特大厦(整栋,含地下室);

2、租赁用途:承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仅将租赁标的用于与不动产权证载明
用途一致的经营活动,具体限于:办公、研发、商业经营以及为该等经营活动提供合理配套的辅助用途(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或房屋主体结构的仓储、样品存放、员工配套设施等)。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产权证载明用途以外的经营活动,亦不得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土地、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规定禁止的用途。
3、租赁期限:15 年;

4、租金(含税):本合同项下租金按月计价,起始月度租金为人民币 80万元/月(大写:¥捌拾万元/月)。

5、支付方式:除预付租金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外,后续租金按月支付。
6、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出租方权利义务

1.出租方的权利

(1)出租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按期收取租金、租赁押金及其他约定费用。
(2)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和维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就发现的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要求承租方限期改正;在紧急情况下,出租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并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3)出租方有权就承租方拟对房屋进行的结构性改造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产权或他人权利的重大事项提出书面异议并拒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