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又称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下同);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 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3(1)至(8)条所载任意一项条件
的人员;
(十)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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