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是指公司对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士进行的登记与保密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告知、报备、交易情况自查、保密管理、违规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协调与报送等事宜,为证券监管机构的对口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管理层应当保证本制度的实施。
主管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业务的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
责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做好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1)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或(2)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i)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和(ii)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六)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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