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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1 20:28:17 股吧网页版
安克创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重大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消息”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含义,
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一) 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
券的衍生工具的;

(二) 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
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四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或者对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
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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