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 草 案 )
( H 股 发 行 并 上 市 后 适 用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
则》附录 C1(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安克创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或“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也称为“独立非
执行董事”,下同)委员应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
别的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席(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
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
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
期结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香
港上市规则》或本规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
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
务(如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
关独立性的要求),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
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
职责。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未满足《香港
上市规则》规定时,董事会应立即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以
公告方式说明未能满足有关规定的详情及原因,并于未能满足前述
规定的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本规则的规定
予以补足,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
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
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 拟定并适当地审阅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且编制载于
企业管治报告内关于多元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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