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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1 20:28:16 股吧网页版
安克创新: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连)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连)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连)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连)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连)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连)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六)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连)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七)关联(连)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连)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连)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连)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连)人与关联(连)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连)人包括关联(连)法人和关联(连)自然人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连)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连)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连)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连)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连)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连)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连)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 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 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
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 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如《香港上市规则》定义),包括:
1.在基本关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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