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7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募资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需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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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与关联人向关联方委托理财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八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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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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