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
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大环境”)的委托,作为其实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或“归属”)及作废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或“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上述事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者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本次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及作废事项涉及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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