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担当责任等相结合,体现“责、权、利”的统一,与市场同等职位、区域位置收入水平相比具有竞争力;
(二)效益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挂钩,共享成果、共担责任;
(三)战略导向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确定薪酬分配原则的管理机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三)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核实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并发表核实意见;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分类研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方案(至少包括考核内容、标准和周期),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按考核方案进行业绩考核,并提出有关建议;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核实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章 薪酬与激励
第六条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其他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岗位确定;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公司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标准向独立董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不再发放其他薪酬。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基本薪酬:指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基本岗位报酬;
(二)绩效薪酬:指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绩效以及个人业绩所得的报酬;
(三)福利收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福利和补充福利;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员工持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中长期激励,
具体激励对象及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定并履行程序。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依据公司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