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4
证券代码:300862 证券简称:蓝盾光电 公告编号:2025-021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财会〔2024〕24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时间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公司自 202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本
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7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
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
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24 年度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未产生影
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会计政策变 受影响 合 并 母公司
更的内容和 的报表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原因 项目
公司对于首 营业 20,652,738.73
次执行日前 成本 17,217,558.16 14,179,899.15 19,680,936.29
已存在的保
证类质量保 销售
证计提的调 费用 -17,217,558.16 -20,652,738.73 -14,179,899.15 -19,680,936.29
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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