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4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
与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
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杨
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董事
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情况,并与外部
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
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
作用、工作年限、当地同类企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研究并拟定。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
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
绩效考核。
第七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位或担任
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公司可以按照相关
非独立董事具体职务,对其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
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础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三部
分组成。
(一)基础薪酬是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职位价值、责任、
能力、市场薪酬等因素确定的基本工资薪酬标准,并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
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公司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
奖金或奖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
重要依据。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开始发
放。独立董事津贴应按时发放,不得拖欠。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一般应按月发放。绩效
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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